
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将政治监督贯穿推动高质量发展全过程,组织力量深入项目一线,以精准有力监督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綦江北站了解货运班列开行、物流枢纽建设等情况。杨莹 摄
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政治立场、宗旨意识的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稳固、事业发展兴盛,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在全党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之际,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回答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广大党员干部踔厉奋发、真抓实干,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明确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系统阐释了正确政绩观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为新征程上干事创业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站在政治高度深刻把握政绩观问题的本质属性,将监督保障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作为践行职责的重要抓手,纠偏差、树导向、促实干,以有力有效监督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
正确的政绩观,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领导干部执政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干事创业中的实践投射。其理论内涵丰富深邃,实践要求清晰明确,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导向鲜明的思想与行动体系。
正确政绩观的理论根基深植于历史唯物主义。其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因而政绩的源泉在于人民的实践,政绩的最终评判也必须回归人民。这一根本立场,彻底划清了与“官本位”思想、权力观扭曲以及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盲目蛮干等错误倾向之间的界限。其要求一切工作的谋划与推进,必须建立在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必须严格遵循客观规律和科学发展逻辑,从而确保政绩创造的实践活动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科学依据。
正确政绩观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领导干部政治立场、政治能力的重要体现。其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善于从政治高度审视和推进工作,将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谋划和落实。能否将创造政绩的实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上来,是检验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试金石,决定着能否答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这一根本性问题。
“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重要论断,精准揭示了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内核。这不仅是一种工作目标,更是一种价值立场和伦理要求。其确立了人民是政绩的最终评判者,一切工作成效最终必须以是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为最终标准。由此出发,任何脱离群众真实需要、自我设计的“形象工程”“盆景政绩”,不仅在实践上行不通,在价值上也立不住。正确的政绩观,必然要求政绩成果具有公共属性和共享导向,真正由人民所创造、为人民所享有。
正确政绩观的实践展开,深刻体现并自觉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坚决反对孤立、静止、片面的形而上学思维,坚持用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认识和处理问题,要求科学统筹好一系列重大关系:既要牢牢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也要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既要着力创造当前可见、群众认可的“显绩”,也要潜心夯实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要鼓励局部探索和改革创新,也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全局需要。其所追求的,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能经受住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扎实业绩。这深刻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同时必须认识到,政绩的创造过程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正确的政绩观必然内在蕴含着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与监督,必须确保权力的行使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归依,并配套建立权责清晰、过程可溯、失责必究的完整责任链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政绩观树立和践行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正确政绩观树立与践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其政治机关和专责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所决定的。纪检监察工作贯穿权力运行、政策落实与政治生态建设等全过程,通过监督执纪执法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正确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强化政治监督的把关与定向作用,是重要前提。政绩观正确与否,首先是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发展方向和事业成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监督,核心在于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具体到政绩观层面,政治监督必须聚焦领导干部在谋划发展、推动工作中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担当,紧盯其是否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真正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战略意图对标对表。要着力发现并坚决纠治在创造政绩过程中存在的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甚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等问题;坚决防止和制止为谋取局部利益、短期效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长远发展的决策行为。强有力的政治监督,实质上是从政治上持续进行“对标”“校准”,确保政绩创造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沿着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正确方向推进,从源头上确保政绩观端正。
紧盯权力运行开展全过程制约与监督,是关键举措。政绩的创造过程,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对政绩观的监督必须贯穿权力行使的全链条、各环节,实现全程介入、有效规范和精准约束。这就要求监督关口前移,将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际情况作为研判政治生态、开展日常谈话提醒、加强日常监督等的重要内容。通过近距离、常态化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那些好大喜功、脱离实际、重“痕”轻“绩”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偏差演变成大问题。同时,必须严明纪律规矩、划清法律红线。对实践中发现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为追求经济增长突破安全、环保底线,以及借政绩项目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这不仅是惩戒问责,更是通过严肃执纪执法,清晰划出正确政绩观与错误政绩观的边界,形成有力震慑和清晰“负面清单”。在此过程中,必须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工作理念。既要从严监督执纪执法,防止权力滥用,也要旗帜鲜明地为那些出于公心、担当尽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实现监督力度与干事温度的有机统一,切实保护和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发挥监督的治理功能推动系统施治,是长远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层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发现和纠正问题,更在于通过剖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根源,推动系统施治、源头预防,从而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政绩观领域,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局限于个案查处,必须将监督成果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善于从查处的政绩观偏差典型案例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中,深入剖析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重大决策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或导向偏差。通过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优化考核指标,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能够科学衡量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的综合评价体系,从“指挥棒”源头纠偏正向。要督促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等程序性约束,有效防止“拍脑袋”决策等不良倾向。同时,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将其转化为警示教育资源和制度完善的契机,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堵塞漏洞、优化机制,努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在此基础上,推动营造崇尚实干、注重实绩、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巩固正确政绩观的实践基础。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一场深刻而持久的思想淬炼与实践革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上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始终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要通过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制约,推动制度环境的系统性优化,不断压缩错误政绩观的滋生土壤和条件,巩固拓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奋发有为的干事氛围。从而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持续涵养“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在新征程上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过硬业绩,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保障。(王建芹,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