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党员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对方有正式公函、公务事由是真的,接待工作就可以“灵活掌握”。这种脱离正常公务范畴的“热情”,恰恰闯入《条例》明令禁止的“超范围接待”雷区——借真实公务活动之机,把不属于公务接待的人员和费用塞进公家账单,即构成违纪。
一、划清“接待谁”的界限:公函定人定事,严禁无关人员“搭车”
一份公函,对应的是特定的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公函上写了谁,接待对象就只能是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强调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这意味着公务接待必须严守对象界限,任何超出公务活动本身的人员安排都属违规。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拿公函当“掩护”,把探亲休假的家属塞进接待名单;有的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捎带宴请私人朋友、同学老乡。这些“夹带私货”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违规公款吃喝。
本案中,公函明确的接待对象为张某等3人,张某妻女不在接待范围内。张某借机让家属“搭车”吃喝,王某为显“热情”来者不拒,二人把制度规定当成耳旁风,突破了接待对象的界限,最终双双受到党纪处理。
二、守住公私边界:私人消费应自理,公款决不买单
《条例》对“超范围接待”行为作出明文规制,根本目的在于坚决整治违规吃喝歪风,严防公共资金被挥霍滥用。公款姓公,公务接待的“账单”必须与公务活动的“清单”严丝合缝,绝不允许把公家的钱当成私人消费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为了做顺水人情,默认张某妻女随同就餐,并无视财务管理规定,将这笔私人开销“移花接木”挂在公函上予以报销。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好客”,实质上是慷公家之慨、行个人私惠。
公家的账本上容不得半点“私货”。任何企图将个人花销混入公务账单、让公款“兜底”的违规行为,都是对纪律的践踏。违规占公家的便宜,不仅迟早要自己掏腰包“结账”,更会收到一份沉重的纪律“罚单”。